目前分類:工作雜記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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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睛很想逃離螢幕。手很想離開鍵盤。胡亂的跳著nano中的歌曲,沒有一首可以穩定下來

但案子堆了三個,一個比一個搞怪。是很有趣的案子啊,可是為什麼完全提不起勁呢?

一個月的時間要從vb.net的winform立刻轉投webform,這個還ok。低空略過結案。

一個月的時間要了解vb6的運作然後修改,這個就有點挑戰。目前還在完成最後一個功能。

三個月的時間要把規格好好漓清,把三層式的物件結構弄懂,然後用C#修改成可以運作的系統,這個就有點難度了。

6/13的表單量,做得二二六六,自己看了都感到害怕~~

也許到頭來,才發現自己選擇的路不適合現在的我。現在大概也只是半夜改不完程式在無病呻吟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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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ec 12 Fri 2008 00:29
  • 路線

中華電路線

亮紅色:每天早上的上班路線,沿忠孝東路西行,在金山南路待轉,然後仁愛路一定會遇到紅燈。接著右轉仁愛,在杭州右轉。

黃色:「7-11」的對面是家「乾洗店」,門口的車位一定會有空位。停好車到對面的7-11買早餐或咖啡,店員知道我要買中熱美都不加。然後過馬路。

藍色:早上散步休息的「地方」。在那裡吃早餐、咖喝啡、看太陽。最近天氣好,看早上的太陽是件頗幸福的事。

綠色:大約接近九點半,過馬路換證件進大樓。

桃紅色:午餐路線,走到大樓的員工餐廳。然後走回大樓睡午覺。提早醒來再走去7-11買中熱美或水。再走去休息的地方曬太陽或發呆。

淺藍色:下午時間到了再走回大樓,跟一樓的警衛有默契的點個樓,上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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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首頁
可憐的六一,最後因為不付授權費,而在一封律師信的壓力下,終於關閉了六一歌詞庫。先前我曾在MPA與六一的文章中,談到歌詞網的一些探討,看來國內除了大型的音樂下載網站之外,很難有「真正獲得授權」的歌詞網站。

而好玩的是,MPA這次居然主動發佈公告,解釋與六一之間的恩怨,看來六一的關站,顯然引起大眾不小的注意!老實講,很多版權公司的行政人員,還得自己去六一查詢歌曲的資料,可見六一關站後,可憐的相關職員要花更多時間才能補足自己資料庫的缺漏了。。。。
MPA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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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發生在某天的下午,團長傳來訊息,很緊張的告訴我「知不知道六一歌詞網的存在」?

當然,六一歌詞網可是我賴以為生的吃飯工具,如果沒有它,台灣的網路市場,哪能提供我跟歌詞有關的訊息。結果團長告訴我,六一歌詞網MPA(註一)給盯上了!前一陣子才看到ifpi盯上的高職生已經結案了,正為這位可憐卻又得束手就範的小朋友默默致哀,今天卻看到依靠網友提供資料的六一歌詞網資料庫也淪陷了,這教人如何情何以堪啊!

以目前當紅的KKBOXEZPEER來說好了,商業性的歌詞網站對於使用者有一種很不友善的態度。
第一:他有買重製的歌,才會出現在網頁裡,沒買就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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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討論串
關於網路上之違法網站鏈結

淑美 寫到:
謝謝學長詳盡的說明。
目前我遇到的案子,就是在自己的部落格上加入連結到youtube網站影片的語法, 所以會在自己的部落格上嵌入影片播放畫面,這種情形在網友間使用相當普遍。但五月間就有學生因此被判刑(96年易字第741),判決中指出被告「於該部落 格內擺放音樂播放器串連如附表所示歌曲之音樂檔案,以供不特定人線上點播試聽,而侵害如附表所示各公司之著作財產權」,並直接認定是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 之擅自公開傳輸罪。這樣的判決使我感到滿疑感的,究竟「公開傳輸」是否以「行為人擁有該著作的檔案(例如部落格空間存有該著作檔案)」為前提?換句話說, 是否以行為人有「重製」該著作檔案為前提?在行為人沒有將檔案重製到自己的空間時,是否有可能公開傳輸?我的想法是,就「公開傳輸」的定義來說,公開傳輸 是指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既稱「提供」、「傳達」,就是指行為人本身要持有該著作內容,才有能力「提供」、「傳達」。因此,如行為人本身未 持有該著作檔案,就不會有公開傳輸的問題。不知這樣的想法是否合理?請學長解感。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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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申請被打槍
老大說:要解省人力時間,決定開放部份類別接受「線上申請」。
這個主意是不錯啦,雖然說咱家的線上申請,也只不過是簡化授權資訊的取得與付費方式的傳達,但畢竟還是存在一些授權制度上的疑惑,例如授權期間的正確性與授權依據(坪數)的正確性。
不過這仍是一個很好的方向,至少藉由這個部份,可以補足先前「授權費用試算」的Modle.

當提出這個「線上申請」的要求時,當然是發交底下的授權部門與資訊部門來開發這個模組,但與其說是開發,其實也只是由授權部門提出需求,交由資訊部門再議,然後將需求表列給外包商開發,要公司自己開發,還是省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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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取得有版權之音樂播放授權
可否能直接找音樂著作權人當面洽談呢?
(※我不想去找任何代理音樂授權的仲介團體※)

ANS:依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的規定,若著作財產權人已加入仲介團體,就不得再自行作授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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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表機:WIN98內建EPSON LQ570 ESC/P2連結//ying/epson LQ680 ESC/P2
測試結果:於30張內僅上移1.2mm,應可善加利用。

新增方法:
進入「印表機」,新增「本地印表機」,選擇「EPSON LQ 570 ESC/P2」後新增印表機。
新增完畢後,右按選擇「EPSON LQ 570 ESC/P2」之「內容」,
於「詳細資料」中,設定連接埠為「\\Ying\epson」;於「紙張」中,自定紙張大小為110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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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個人觀點而言,《部落格》或是《新聞台》,不過是《網頁》的另一種呈現方式,只不過就以往不同的是,它的編寫比過去的《html》寫作要容易的多了,於是每個無《html》寫作能力的人,都能輕鬆的使用這種《網頁》發佈程式。
以這次的《品酒心得》而言,在文中提起金額、品名、購買地等要件,的確已達到了廣告傳播的目的,雖然是無心無意,但不能因為《不知者無罪》,就可 以規避《違法》。就像是廣大的使用者《下載MP3》一樣,並不是大家都這樣子做,就等同《合法》,只是宣導的不足以讓大眾知曉這個行為是《違法》的。
以市政府的角度而言,這樣的《行文勸導》是很合理的,這樣也能有效的避免《鼓勵煙酒消費》;至少,多喝酒,比多喝咖啡,容易出亂子吧!單純的分享行為的出發點是很好,很值得鼓勵的,但若違反了法令,就不能這樣子嚕…
不過,目前網路行為的成長,也常常與現行法令有所衝突,我想很大部份的原因,來自於廣大網友對於法令的不熟悉(當然啦,我也不是所有法令都看 過),所以不管是今天的《品酒心得》,甚至於《下載行為》《買賣糾紛》等等,都是因為不了解法令而造成的,只是這些行為,不曉得是要透過學校教育,還是傳 媒宣導,亦或是社會文化才能導正,這個,就很困難了吧。

原報導網址:http://blog.chinatimes.com/blognews/archive/2006/02/28/43199.html#43538
事件的起原:姞米婆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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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w atmospheric pressure

一般所指之低氣壓均發生在中緯度溫帶地區,它是由兩種性質不同之冷暖氣團相會後,在氣團之交界面(即鋒面)上產生波動而形成。低氣壓之發展過程,可分為初生期、成熟期、衰老期及消滅期等四個階段,其平均生命史約為一星期左右。

在北半球因地球自轉及地表摩擦力關係,環繞低氣壓之氣流以逆時針方向流入,因為氣流不斷地從低壓區四周向中心區集中,致使低氣壓中心附近的空氣被迫上升,此時其所含的水汽會遇冷凝結而成雲致雨,因此通常在低氣壓區內之天氣都不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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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在台灣不能販賣自行進口的 CD 及 DVD 或是書籍之類的真品 ? (若已有代理商)
但在(對)他國則無此法條限制 ?
公平嗎 ?
為什麼 ?
請問有人知道嗎 ?


如果你賣的比代理商便宜,為什麼要讓你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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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目要分做二種情況回答。
1、可以錄下來,然後在其它時間觀賞,這是屬於「移時」的概念,美國的法官是認為允可的,而國外則視為合理使用範圍,只要不流通就可以錄下來觀賞。

2、用BT分享別人製作的節目,會有公開上映(影像)、公開傳輸(聲音)的問題,因為這二項權利為權利人所專有,所以只要是自已錄下來的節目,是「不能」分享給其它人看的。

若你有朋友想看那個節目,你只能請他自已轉開電視,或自已去錄,千萬不要分享給他,不然你就是犯法行為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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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生氣了,賣給我不能用的冷氣!
最好請你的主管給我一個滿意的答覆!
不然我就再往你的上級申訴!

諒 貴公司向來秉以家家快樂又幸福之經營理念服務消費者,此乃我家時以家樂福作為平日採購之處之原因。民國94年5月19日於 貴公司南港店購買西屋AC0920/10冷氣且與賣場銷售人員約定為220伏特電壓機型乙部,並立即刷卡購買該式220V冷氣乙部及現金支付2年延長保固乙式。然於94年5月23日工作人員前來裝機時,由工作人員指出該送達機型為110V機型並峻工。該店所送達之機型並非當初約定購買之機型,此已造成我方諸多不便,且當時銷售人員竟於承諾售出220V機型時,卻於出貨單上填寫110V機型,此行政上疏失進而誤導消費者。為避免損及 貴公司商譽,此乃雙方所不樂見,請 貴公司於收到此函後三天內立即處理,否則不排除向相關單位申訴 貴公司南港店違約情事以護消費者之權益,祈 貴公司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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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看新聞~不能撥流行歌曲...只能唱國歌或童謠
..不然會收到存證信函!

哪連唱都不行嗎??或是樂團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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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著作權法賦與音樂著作權人有重製、散布、發行、公開演出、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等以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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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鋒面又要來啦,除了擔心外頭天氣不佳下雨,會影響到週未的活動,沒想到老天很好心的,在外頭炎炎氣候裡,居然在辦公室裡也開了個缺口,嘩啦啦的下起雨來…
話說四樓的發電機組不知哪根神經不對,就在我下午想要專心的把網購的事情火速處理完的前夕,斷了。
就在辦公室還處在和平的氣氛當中時,只見維修人員溼著下半身猛地衝進門來,大喊『把手舉起來!!!』。ㄜ不,是『把主機房的電關掉。。』,就當我們二丈金剛摸不著頭緒時,MIS率先出去了解狀況…『沒事幹嘛把主機關掉呀,你不知道我們一秒十幾萬上下嗎??』,約莫1分鐘過後,只見MIS走進來表示,樓上的發電機水管破裂,正在搶修中。
嗯,水管破掉,有需要那麼緊張嗎?就當要繼續埋首電腦時,突然左邊二格的REX上的天花板,竟瀝瀝的滴起水來!就當大伙認為那不過是冷氣凝結而成的水珠時,竟見它慢慢的呈現萬馬奔騰之勢排山倒海而來,就當我們慶幸災區只有在那二公尺見方的天花板時,突然之間辦公室哀嚎四起,前後左右的天花板都開始出現土石流爆發的前兆!原來災害都是令人措手不及的!施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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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
嘿嘿,因為工作性質特殊,賺到了一次「花蓮遠來大飯店」二天一夜盡情吃喝玩樂來回一趟的機會!請聽我葦娓娓道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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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您所指「mp3音樂、遊戲、正版軟體」,前提是這些東西都是非經合法授權的檔案。

第一,
在BBS上貼上之連結,並不為著作標的物本身,它只是單純的指一個路徑,由使用者自行判斷是否下載,
所以實際在從事「傳輸」及「重製」行為的人,是去點了那個連結的人,並不是把連結貼出來的那個人。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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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代理只限於請假還是併出差也算呢?
因為如果是請假的話,至少還可以事前因簽假單就知道代理人要請假,但出差的話,卻通常流於主管交辦的原因,而代理人卻不知道,所以對於為何代理人不在而陷於五里霧了,雖然說辦公室人少,問一下就會知道,但這應該是程序問題吧?如果這樣,那代理人其實只是名存實亡的一個制度罷了,完全失去了它實質的用處。
換另一個角度來講,這是不是代理人需要主動詢問彼此是不是有需要交接的地方?當自已早知不在辦公室的話,就要提提早告知哩?這樣應該就可以避開這個問題了,也不會讓對方陷入五里霧而一問三不知了… ̄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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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這是個神奇的行業。
自已從事的工作,會不會不被認同的時候?如果這樣,總是會讓人沮喪吧。即使站在自已的角度,覺得這些工作都是具有正當的理由的,可是卻不為部份人所認可,
就拿律師來說吧,律師是站在法律的解釋立場,為需要法律銓譯的人提供服務,但卻還是有人稱律師是吸血鬼,因為對於不懂得法典的需求人來說,面對這樣迷宮,只有律師能夠替我們指出明路,也只有他有可能帶領需求人走至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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