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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個人觀點而言,《部落格》或是《新聞台》,不過是《網頁》的另一種呈現方式,只不過就以往不同的是,它的編寫比過去的《html》寫作要容易的多了,於是每個無《html》寫作能力的人,都能輕鬆的使用這種《網頁》發佈程式。
以這次的《品酒心得》而言,在文中提起金額、品名、購買地等要件,的確已達到了廣告傳播的目的,雖然是無心無意,但不能因為《不知者無罪》,就可 以規避《違法》。就像是廣大的使用者《下載MP3》一樣,並不是大家都這樣子做,就等同《合法》,只是宣導的不足以讓大眾知曉這個行為是《違法》的。
以市政府的角度而言,這樣的《行文勸導》是很合理的,這樣也能有效的避免《鼓勵煙酒消費》;至少,多喝酒,比多喝咖啡,容易出亂子吧!單純的分享行為的出發點是很好,很值得鼓勵的,但若違反了法令,就不能這樣子嚕…
不過,目前網路行為的成長,也常常與現行法令有所衝突,我想很大部份的原因,來自於廣大網友對於法令的不熟悉(當然啦,我也不是所有法令都看 過),所以不管是今天的《品酒心得》,甚至於《下載行為》《買賣糾紛》等等,都是因為不了解法令而造成的,只是這些行為,不曉得是要透過學校教育,還是傳 媒宣導,亦或是社會文化才能導正,這個,就很困難了吧。

原報導網址:http://blog.chinatimes.com/blognews/archive/2006/02/28/43199.html#43538
事件的起原:姞米婆婆

以這次的事件《品酒心得》來說,我只是旁觀者,但難保哪天我也會遇到類似事件,不得不慎重的看待自己的一言一行。另外要修正我的上篇留言,《品酒心得》裡並無提及購買地,是我的誤解,不過發文來不及改了,只好寫在這裡。(原文似己修正為草稿,無從看起了)。另外《違法》的字樣也多有疑慮,也要一並改為《不當行為》(因為違不違法是法官說了算,我只能覺得看完後,我也會想去試買)

第三十七條『或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從字面解釋並無金錢行為方能成立,只要是【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皆使《廣告》行為成立,所以應該在文中加入【飲酒過量,有害健康】等字樣,我想這樣還不至於破壞言論自由,至少這個言論自由不應造成社會良善風俗的危安。但這是市府對於該法令的解釋,除非法官認定,否則目前似以市府解釋較具公義。(當然,不會有人希望這次的事件進了公堂,不好看啦…)

煙酒管制條例,私以為原意應促進社會公益而訂定,當然不是飲酒無一是處,重點在於《飲酒過量》易造成危安事件,這為大眾時有所聞之事例。所以個人認為此次事件,市府處理之方式尚合理(請版主在文章中加入警語),至少非立即開罰,亦能達成宣導之成效,不然也許就會造成更多無警告標語的煙酒宣導文章進註部落格的世界,到時候再來改善,會花費更多的社會資源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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