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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首頁
可憐的六一,最後因為不付授權費,而在一封律師信的壓力下,終於關閉了六一歌詞庫。先前我曾在MPA與六一的文章中,談到歌詞網的一些探討,看來國內除了大型的音樂下載網站之外,很難有「真正獲得授權」的歌詞網站。

而好玩的是,MPA這次居然主動發佈公告,解釋與六一之間的恩怨,看來六一的關站,顯然引起大眾不小的注意!老實講,很多版權公司的行政人員,還得自己去六一查詢歌曲的資料,可見六一關站後,可憐的相關職員要花更多時間才能補足自己資料庫的缺漏了。。。。
MPA的公告:



25%的授權費用 Trick or Treat??↓

這是啥,25%的授權費??

六一關站的主因是對於授權費用無法達成協議。
MPA不虧是國內掌管「重製權轉介紹」最大的協會,隨便開個口就是25%的授權費。(著作權法可是沒有版稅這個名詞的,只是方便大家的瞭解,正確的說法應叫做授權費用。)
而這個MPA,並不是著作權法裡的"仲介團體",充其量就是一個"轉介紹協會"。為什麼是轉介紹呢?
法律上,一條歌(音樂著作)大致上與經濟主要相關的有四大權利,分別是
  1. 公開演出權-「將音樂從喇叭播出來給公眾聽」的行為
  2. 公開播送權-「將音樂經由線路/無線線路傳送給接收者」的行為,例如電台→收音機,這中間的傳送行為。
  3. 公開傳輸權-「將音樂藉由網際網路傳送給接收者」的行為,就是上述行為改由網路傳送就是了。
  4. 重製權-「將音樂以各種方法重複製作成另一份」,簡單的說就是電腦裡「複製且貼上」的動作。

    以上皆為白話解釋,原義需按法條規範為準
因為權利可分由不同協會管理,以目前國內音樂市場來看,第1~3項,大部份皆由仲介團體管理,其使用授權費率皆經由主管機關,也就是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過目後,做為洽談授權的一個基準。(也就是費率幾乎都經由公開的市場審議通過的)

但第4項重製權的管理,並沒有交由任一家仲介協會管理,而是委由MPA協會,在遇到有人需要重製授權時,「透過」MPA向其上游的唱片公司取得重製授權。所以MPA才會要在這次案件裡,先告知歌詞網站授權的消息,等到要進入協商時,「才」向上游的權利人取得權利。
MPA的權利來源

且這25%,是不是真的由合理的市場機製出來的呢?我不是營利事業的負責人,這就不是我瞭解的範圍了,但至少我們可以從公益性的仲介團體,知道近似的授權費率是多少。

第一張是MUST的授權費率,除了年金以八萬起跳加上年營收入的2%計算,就是以單曲下載的2.5%計算

MUST公傳費率

第二張是MCAT的授權費率,年金制以0.7%,單曲以2.5%
MCAT公傳費率

雖然歌詞網,跟提供下載的網站在本質上有很大的不同,但以音樂著作來說,公開傳輸的費率是最低的(以2.5%來說)另外還要加上重製權的授權費率。如果以 MPA要求的25%來看好了,KKbox等音樂網站,每一首歌要支付將近27.5%的授權費給權利人。我想大概是重製權很重要吧,所以才會產生25%與2.5%的差異性。



翻臉跟翻書?
而MPA曾發過二次公告,說明MPA與六一歌詞庫及魔鏡歌詞等二個歌詞網,達成合作的公告。不過現在已經撤掉了。但從Google的庫存頁裡還可以看見蛛絲馬跡。如果想找一些目前頁面看不見的資料,在Google上用下列方式就可以查詢了。。
魔鏡與MPA的關係

庫存的公告頁:2008/1/7  ↓



第一次的公告,在2007/8/15  ↓




第二次的公告,在2008/1/7  ↓




但說實在的,那時候看到魔鏡歌詞為「唯一」獲得合法授權的歌詞網,其實心中還蠻驚訝的,因為MPA這個授權,居然可以授到香港去?

(看魔鏡網的架設地,是在香港)


好吧,也許是MPA的人員神通廣大,發現魔鏡的負責人行為地是在台灣,不然以著作權法的屬地主義來說,「境外」的侵權事件,要以行為人的所在地,該所在地的法律才有辦法生效。也就是說香港政府的著作權法才能管得著魔鏡的負責人。
但也有可能是魔鏡主動向台灣的MPA申請授權,這又是另當別論的一件事了。。。
(但以4/17的今天來看,魔鏡似乎也沒有取得授權了,大概也是沒付錢吧,所以MPA的公告也下架了)

六一結束了,連帶的它的站外查詢器也失效了,而我最大的煩惱,大概是Mp3tag的查詢器要重寫。。。
唉,短暫的為六一莫哀一下吧。。。



引申:
 啥麼東西? 61歌詞庫碰上討錢的MPA
kiroro's Tech Blog:六一歌詞庫,歌詞緊急下架
再會了,六一歌詞庫
六一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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