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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申請被打槍
老大說:要解省人力時間,決定開放部份類別接受「線上申請」。
這個主意是不錯啦,雖然說咱家的線上申請,也只不過是簡化授權資訊的取得與付費方式的傳達,但畢竟還是存在一些授權制度上的疑惑,例如授權期間的正確性與授權依據(坪數)的正確性。
不過這仍是一個很好的方向,至少藉由這個部份,可以補足先前「授權費用試算」的Modle.

當提出這個「線上申請」的要求時,當然是發交底下的授權部門與資訊部門來開發這個模組,但與其說是開發,其實也只是由授權部門提出需求,交由資訊部門再議,然後將需求表列給外包商開發,要公司自己開發,還是省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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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取得有版權之音樂播放授權
可否能直接找音樂著作權人當面洽談呢?
(※我不想去找任何代理音樂授權的仲介團體※)

ANS:依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的規定,若著作財產權人已加入仲介團體,就不得再自行作授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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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表機:WIN98內建EPSON LQ570 ESC/P2連結//ying/epson LQ680 ESC/P2
測試結果:於30張內僅上移1.2mm,應可善加利用。

新增方法:
進入「印表機」,新增「本地印表機」,選擇「EPSON LQ 570 ESC/P2」後新增印表機。
新增完畢後,右按選擇「EPSON LQ 570 ESC/P2」之「內容」,
於「詳細資料」中,設定連接埠為「\\Ying\epson」;於「紙張」中,自定紙張大小為110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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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個人觀點而言,《部落格》或是《新聞台》,不過是《網頁》的另一種呈現方式,只不過就以往不同的是,它的編寫比過去的《html》寫作要容易的多了,於是每個無《html》寫作能力的人,都能輕鬆的使用這種《網頁》發佈程式。
以這次的《品酒心得》而言,在文中提起金額、品名、購買地等要件,的確已達到了廣告傳播的目的,雖然是無心無意,但不能因為《不知者無罪》,就可 以規避《違法》。就像是廣大的使用者《下載MP3》一樣,並不是大家都這樣子做,就等同《合法》,只是宣導的不足以讓大眾知曉這個行為是《違法》的。
以市政府的角度而言,這樣的《行文勸導》是很合理的,這樣也能有效的避免《鼓勵煙酒消費》;至少,多喝酒,比多喝咖啡,容易出亂子吧!單純的分享行為的出發點是很好,很值得鼓勵的,但若違反了法令,就不能這樣子嚕…
不過,目前網路行為的成長,也常常與現行法令有所衝突,我想很大部份的原因,來自於廣大網友對於法令的不熟悉(當然啦,我也不是所有法令都看 過),所以不管是今天的《品酒心得》,甚至於《下載行為》《買賣糾紛》等等,都是因為不了解法令而造成的,只是這些行為,不曉得是要透過學校教育,還是傳 媒宣導,亦或是社會文化才能導正,這個,就很困難了吧。

原報導網址:http://blog.chinatimes.com/blognews/archive/2006/02/28/43199.html#43538
事件的起原:姞米婆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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